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本市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79号 2005年12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6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6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从2006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2006年1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6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005年)、《发票领购簿》和2005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资料作了部分调整,增加了电子信息采集和稽核功能,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报车(船)牌号、吨位和单车年货运金额等项目,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另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