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公告
(闽常[2005]27号)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香港、澳门”。
二、删除第八条第五项中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第八条中增加一项,列为第六项:“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选区对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上报,不得任意调换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组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