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选址,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布点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定建设用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不能满足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时,要调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批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选址要有科学依据,必须避开山体滑坡、山洪集中、泥石流爆发和地震易发地区,有条件的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价。
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规划的,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市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建立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的资金投入。省财政设立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鼓励经济相对落后、基础教育薄弱以及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改造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等办学条件支出。市、县(市、区)政府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资金,并与省以上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坚决防止出现省以上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相应支出的情况,一经发现,省财政将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资金要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降低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收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提倡减收和免收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进行捐赠,对捐赠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省财政将各地减免收费情况作为其补助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校舍建设涉及征用土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菜田建设基金;占用耕地的,可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