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工作,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全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目标,逐年实施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农村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我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按照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计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创建一所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目标。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作为本地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并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建设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当地农村适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对原有学校的布局重新进行统筹规划,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布局调整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设置和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县级政府审定。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要与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确定的项目学校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要因地制宜,以乡(镇)所在地的学校为依托,利用原有教育资源,补足、补齐教学设施,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教育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