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县(市、区、特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真贯彻《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
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从事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