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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以“设立奖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对家庭困难学生学费采取“减、免、缓”。进一步发挥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体作用,公办高校要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七、多渠道解决城乡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予以住房救助。要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多种形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改善救助家庭的住房条件。鼓励各地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措施解决廉租住房的房源。
  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等方式,实施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通过集中供养解决农村五保户的居住问题;加快实施“助残安居工程”,到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3年1万户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继续实施下山移民脱贫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地质灾害调查,通过搬迁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闲置房,通过村组织租用、置换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省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开展试点工作。
  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备一定的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要加强衔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案件,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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