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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操作,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要着力于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2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控制年度基金结余率,提高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研究制定针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2006年要启动试点工作,并加快推进。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针对其他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的对象,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要优先救助。
  要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充分考虑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逐步调低起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实行即时救助。探索和推行定额包干门诊助医卡、慈善助医卡,为特殊困难对象解决日常医疗和起补线以下部分的医疗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当地财政要按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医疗救助。要加大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支持,积极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要大力推进慈善机构建设,将慈善助医行动作为各级慈善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要鼓励多方筹资兴办“惠民医院”、“慈善医院”等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
  六、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救助力度
  从2006学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加大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家庭的子女的扶持,其免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决定;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的学生,确保困难家庭学生上学。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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