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困难群众得到切实的实惠,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
二、建立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是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划分若干救助层次,并分别确定各层次的救助标准。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困难家庭,区分若干个层次,实行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救济、帮扶)。救助层次和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确定。
积极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因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要通过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或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家庭失去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将生活贫困的残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保障对象家庭,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当地政府应提供专门的困难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问题。
三、进一步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要认真总结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经验,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供养机制,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0%以上。要按照市、县(市、区)和乡镇、村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供养经费,其中应由政府负担的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省政府继续安排专项补助经费,重点对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进行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