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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浙政发[2005]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9月,省政府提出了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两年多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履行政府职能出发,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同时,要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纠正和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同时要研究改进核查、核算办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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