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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301号 2005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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