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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68号 2005年1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5年11月21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
  目前,全区有37个旗县(市、区)和11个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未设立消防队(站),与我区当前严峻的灭火救援形势不相适应。在当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积极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解决我区消防队(站)建设滞后问题的有效途径。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目前无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消防队(站)建设。各地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在经费保障、土地划拨、营房建设、人员配备、装备器材等方面的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任务,制定规划,保质保量完成组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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