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设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迁移和终止须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设定的技术贸易机构或者技术中介(经纪人)技术贸易证书和中介经纪资格证书接受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年度审验的行政许可及第
三十八条第(二)项设定的相关处罚。删除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六、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设定的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的行政许可及第
三十四条设定的相关处罚。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销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终结手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
七、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一条设定的制造、销售环境保护产品或者承揽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河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证书,并到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第
二十七条第(四)项设定的相关处罚。删除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