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和县属(含乡镇)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省监狱管理局对益秦公司所属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直接监管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和县属(含乡镇)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负直接监管责任。
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加大瓦斯治理资金投入
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按吨煤15元标准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重点用于通风、瓦斯抽采和防突、瓦斯监测测控、防灭火、防尘等工程和措施。煤炭企业,特别是煤业集团和各矿务局要制定瓦斯抽采和开采保护层项目、工程的财务补贴和激励政策,促进“能抽必抽、可保尽保”战略实施和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四、强化矿井通风管理
矿井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瓦斯综合治理专门设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分别大于5立方米/分钟和3立方米/分钟)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按照矿井隶属关系必须报矿务局(公司)、益秦公司或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瓦斯综合治理工程要超前于矿井建设和生产准备,抽采工程要留足预抽时间。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竣工要经设计审批单位验收合格。通风系统不健全,瓦斯治理工程未验收合格严禁投用。
煤炭企业要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定期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会审优化,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系统可靠、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数量,特别是风门、风桥数量。矿井主要风门要安装开关传感器,永久风门必须联锁,通风设施必须定期巡回检查。
要通过技改,逐步提高矿井通风能力。2008年前,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矿井风量富余系数应在20以上;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异常涌出区域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瓦斯专用排放巷。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