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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贯彻以抽采为主的瓦斯治理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五十条”经验,以本质安全型开采为目标,实施“能抽必抽,可保(开采保护层)尽保”战略,形成以通风系统为基础,以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的瓦斯综合防治格局。
  二、认真落实矿井瓦斯监管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
  煤矿企业要设置“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通风、抽采、防突、监测专业队伍。“一通三防”人员三年内要达到技校毕业水平,五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毕业水平。
  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煤矿每旬、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务局(公司)每月、煤业集团公司和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省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一通三防”大检查。
  煤炭企业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瓦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对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政府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省、市、县政府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县属(含乡镇)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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