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正常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重点家禽养殖户、重点加工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其他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企业可持银行贷款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加强疫苗储备和管理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建立省、市两级疫苗储备制度,省级储备不少于100万羽,每个设区市储备不少于20万羽,经费由省、市财政分别承担。加强疫苗储备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确保疫苗质量。组织开展市场整顿,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在扩群、进口隔离检疫和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县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在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周围积极发展笼养和栏养禽类,逐步取缔散养模式。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种禽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依法保护农民利益。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