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5]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给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为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家禽养殖、加工业的损失,维护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和禽只扑杀补助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财政负担1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补偿办法与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执行。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与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项目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具体减免办法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