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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干部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干部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辽人发[2005]6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5号)和《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财人[2005]424号)精神,为规范财政干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干部素质,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工作,决定对全省财政干部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干部为全省各级财政机关从事财政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财政干部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 岗位资格管理内容
  (一)全省各级财政机关中除从事人事、党委、行政监察、后勤管理、文书、秘书、打字、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外均为财政业务岗位。
  (二)全省各级财政机关凡在业务岗位工作且年龄在45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以下的人员,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没有取得岗位资格的干部,不得在财政业务岗位工作。
  (三)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加试财政业务知识的内容;对于拟调入人员,应进行财政业务知识的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
  (一)教材和考试题库。按照从财政工作需要出发的要求,根据“有计划、有重点、成系列、分层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组织编写具有我省财政专业特点,科学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
  (二)培训。财政干部岗位资格培训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省、市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班,进行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岗位资格证书;二是根据培训教材规定内容,采取自学和定期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后,直接参加每年一度的岗位资格考试。未经脱产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不再参加脱产培训。

  第五条 岗位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每年第三季度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考试。
  (二)考试内容。财政干部岗位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为业务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岗位需要的基本技能,具体分为:财政学、会计学、预算管理、财经法律法规、金融学和宏观经济学等科目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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