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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和客运车站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内河航运及其他实行单车核算的运输业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城市客运出租业纳税人2008年购置使用税控计价器。
  4其他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推行时间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优惠政策
  为鼓励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制度,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推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成立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在推广应用工作中,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检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1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本级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清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认定主营业务,避免职责交叉。
  2省财政厅对招标工作进行政策、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奖励资金,支持税务部门“有奖发票”制度的贯彻实施;同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发票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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