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用收款机的改造。在用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检验符合改造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
5用户使用。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四、推广应用的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国税系统力争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符合条件的用户在3年左右,其他各县(市、区)在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进度由各市(州、地)自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税系统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推广应用范围及步骤进行推广。在推广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做到积极稳妥。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底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联合拟定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转执行。由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选型招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同时,完成首批税控发票的印制,并做好推广前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试点阶段(2006年1月-2006年5月底):国税系统选择安顺市作为试点;地税系统选择遵义市作为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一是确定推广应用范围,选择供货商及机型、维修服务,明确推行方式等;二是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以及应用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等,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6年6月开始):完成试点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即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四)相关行业具体推行时间:
1商业零售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月营业额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从推广开始就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
(1)月营业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月营业额在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2008年开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