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型招标一次进行,招标生产企业7家。
(二)销售与购置。
1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以自销,也可以代理销售。需要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2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集中购置证明,送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用户比较集中的专业市场,可根据税控收款机的需求量,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购置、集中使用、费用分摊。
4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选择产品。
(三)售后服务。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负责向用户提供机器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共同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1注册登记。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机具后,应当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2税控初始化。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制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用户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设定税收管理、发票管理以及机器管理的有关信息和程序。地方税务局的税控装置管理系统和征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及发票查询系统由省地税局统一开发。
3发票管理。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税控发票是一种新式的机打发票。税控发票的设计、印制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