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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依法规范、行政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标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规范推广及应用工作。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及用户在生产、销售、使用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纳税申报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推广应用的范围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我省实际,分年逐步在不同纳税人中推广应用。
  (二)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暂缓推行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推广应用的主要环节及方法
  (一)选型招标。
  1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为确保选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小组,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招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机器的功能、性能、质量、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要素,其中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应当作统一要求,但不得提出违反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招标标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编制。
  3通过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为准)均可参加投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招标结果在全省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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