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拟定的《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以票控税,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倡导社会诚信,规范经济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推广使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的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参与投标。
2“政府推广、市场选择”。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由省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面向纳税人销售其中标机型,由纳税人自行选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强行指定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商及产品。
3“积极稳妥、分步覆盖”。针对不同地方、不同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其他管理系统的情况,采取先行试点、分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