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并于2005年11月20日前填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附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期公告。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期公告。
(二)分解执法职权。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事项、执法流程、办理期限及责任人。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方可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分解执法职权工作,同时,将完成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主体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主体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进一步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各执法主体违法或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