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若干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执法依据时,要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