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拟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结果处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和现场审计阶段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跟踪管理年度的转让定价是否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判断后,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跟踪管理的结果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需税务机关再作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关联交易作价已达到原调整方案的要求;
2、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已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自行作纳税调整;
3、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经与可比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关联交易作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要求企业按原调整方案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新调整方案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在三个月内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2、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三个月内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立案再次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再次立案的调查程序应遵循《规程》规定。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在三个月内无法与企业就调整方案协商一致,或者企业拒绝进行税收调整的;
2、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三个月内无法与企业就调整方案协商一致,或者企业拒绝进行税收调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四个月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并撰写跟踪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按户形成跟踪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跟踪管理报告应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