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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

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巩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跟踪管理分为确定对象、案头审计、约谈举证、现场审计、结果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 确定对象

  第四条 跟踪管理的对象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
  第五条 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第三章 案头审计

  第六条 案头审计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资料,对企业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参照调整年度转让定价的调整情况,对企业在跟踪管理年度的关联交易作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是否进行自行调整、调整幅度及结果是否恰当等情况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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