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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每月向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所派人员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到企业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所派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由派出工会支付。
  第十六条 商城、集贸市场内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工会根据规模和人员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与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共同作为成员工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在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联合会成员工会主要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工业(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
  第十七条 乡镇、村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可以由乡镇工会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帮助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三人以上职工协商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议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工会联合会等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或参与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单独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牵头,吸收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再由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受企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委托,派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共同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受职工委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并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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