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九条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宪法,热爱工会工作,勇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作风民主,责任心强。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同意,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制订方案,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职工中已有具有工会会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