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27日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
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