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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2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删去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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