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8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