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8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