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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7号)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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