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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5修正)

  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百分之四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
  第八条 全市的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公园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内的植物生长。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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