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实行网上交办。
第十二条 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工作。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签收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五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对被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原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地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实行部门领导、具体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征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会议期间办结并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会议期间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会后答复;
(二)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对代表直通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答复。对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办理答复有困难的,应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作正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