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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5修订)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及其亲友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的;
  (四)属于产品推介的;
  (五)缺乏实际内容、无法操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他联名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可以使用印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的专用信封将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直通建议)直接寄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主任会议成员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要亲自拆封并阅处。
  第十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前开展的集中视察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办事机构负责征集,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代表大会上书面答复。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批的直通建议,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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