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县设立科学技术发展资金,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化事业,开展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办好民族歌舞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搞好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积极开展对民族理论、历史文物和文学、艺术等研究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办好新闻、广播、电视、电影业和县、乡(镇)广播电台、电视台(站)的蒙古语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各民族人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自治机关大力培养蒙医蒙药人员,发展蒙医蒙药事业,允许蒙医带徒,承认资历,鼓励蒙医走与中西医相结合的道路。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出售假药、劣药。
第六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族人口的素质。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有科技人员职称的知识分子实行民族地区科技人员工作津贴制度,津贴标准高于一般市县,并随着自治县财政的增长逐步提高。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职工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每年九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