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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编制、经费标准和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等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蒙古族学校教师编制,每班高于汉族学校编制0.5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现学前三年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县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在蒙古族聚居的地区,可以用蒙文扫除文盲。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蒙古族中、小学。蒙古族高中以招收蒙古族学生为主,对蒙古族聚居乡(镇)实行定额招生。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民族乡(镇),有计划地设立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蒙古族寄宿制中心小学和中学。自治县办学和助学金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县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文教学。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办学条件。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名额不低于录取总数的25%。
  参加自治县升学和招工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自治县享受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和放宽录取标准等照顾。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保证教师的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提倡勤工俭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证;实行优惠政策招聘符合条件的外地教师,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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