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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和扶持乡(镇)、村和农牧民利用本地资源及农副产品优势,大力发展加工业、开发性企业和运销业,实现多门类、多产业的合理结构,使乡镇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乡(镇)、村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资源优势和特点,重点发展以乳、肉为主的食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饲料、建材和纺织等地方工业,逐步建成产品、产业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格局。
  自治县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根据本地方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搞好城乡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交通、能源和通信事业。
  自治县由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通信、水利、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和资金重点支持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发展非国有商业和服务业,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依照国家民族贸易政策,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湿地、沙地、水域、地热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和开发。
  第四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财税金融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其财政预算由省人民政府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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