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自治县开采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资源界限,不准越界生产、非法转让、出卖或者破坏资源。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畜牧立县方针,合理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稳步发展种植业,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鼓励农牧民进入流通领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向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逐步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办好国有农、林、牧、渔场,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试验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牧业生产,以户养为主,发展家庭牧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自愿联合和规模经营,坚持以牛羊为主、奶牛为重点的发展方向,积极发展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饲养业,加强畜牧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大力推广优良畜种和先进技术,搞好咨询服务和畜禽疫病防治,提高畜产品商品率。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本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和建设草原,鼓励牲畜舍饲圈养,实行草原休牧禁牧制度,严禁破坏草原。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稳定粮食生产,发展特色经济作物,鼓励农民对农业增加投入,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重点营造防风固沙林。搞好苗圃和良种基地建设。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群众在宜林的荒丘、荒坡、荒原上从事开发性林业承包,按照承包合同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和一切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保护珍贵的野生动、植物,严禁随意猎取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在国家扶持下,发挥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统一规划,搞好综合利用。兴修和保护水利设施。积极发展水产、芦苇和农田草原灌溉等事业。
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违法捕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