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保证教师的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证;实行优惠政策招聘符合条件的外地教师,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县设立科学技术发展资金,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七、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各民族人民健康水平。”“自治县自治机关大力培养蒙医、蒙药人员,发展蒙医、蒙药事业,允许蒙医带徒,承认资历,鼓励蒙医走与中西医相结合的道路。”“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出售假药、劣药。”
三十八、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的素质。”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自治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职工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