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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县共享收入中上划增值税的增量按百分之八十返还的照顾。”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税金,由自治县税务征管部门按照财政级次分别组织入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开发石油取得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应当全额留给自治县。国家财政规定调整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对本地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合理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三十一、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三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现学前三年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自治县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在蒙古族聚居的地区,可以用蒙文扫除文盲。”
  三十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蒙古族中、小学。蒙古族高中以招收蒙古族学生为主,对蒙古族聚居乡(镇)实行定额招生。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民族乡(镇),有计划地设立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蒙古族寄宿制中心小学和中学。自治县办学和助学金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自治县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文教学。”“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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