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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二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根据本地方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搞好城乡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交通、能源和通信事业。”“自治县由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通信、水利、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和资金重点支持的照顾。”
  二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发展非国有商业和服务业,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依照国家民族贸易政策,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湿地、沙地、水域、地热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和开发。”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十五、第五章标题修改为:“财税金融。”
  二十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其财政预算由省人民政府单列。”“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预决算,调剂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主管理自治县财政。”“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支出规定,财力保证不了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镇)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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