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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于2005年6月24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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