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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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