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
土地管理法》、《
草原法》、《
食品卫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其种类主要有:
1、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例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八)其他: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五、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的组织分工
(一)本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按照部门为主、区县为辅的原则进行,要确保全市标准统一,市区两级衔接一致。市级各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各部门梳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将涉及市和区县的梳理结果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确认后对外公布。
(二)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调好本区县各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梳理工作,并组织好本区县政府本身以及所属各乡镇、街道的梳理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好本部门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二级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并统一报送结果。
(四)对于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职能划转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接受职能划转的部门负责做好梳理。
(五)法制机构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顾问的作用,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的责任,在利用业务优势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协调好与监察、编制、人事等部门或者处室的关系,使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