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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费。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对牺牲、病故、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
  5、经济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
  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确认。
  (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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