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2005年12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规范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涉及的内容
行政执法依据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密切相关。因此,本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包括三项内容,即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4、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列入本次梳理工作范围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本市的“三定”规定。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梳理结果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行政执法职权的分类
行政执法职权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八类: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