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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区域内施工前,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会签。
  因工程施工影响管造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后施工,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派人现场监督。
  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区域内,因抢修、抢险需挖掘土方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地下燃气管线现场确认,准确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后施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破坏燃气计量装置、调压箱、阀门井盖等管道燃气设施。
  第三十九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用气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燃气安全知识,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初装管道燃气自行开栓点火;
  (二)将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三)用胶管过墙或者穿室使用管道燃气;
  (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五)在燃气管道、调压箱、计量表等设施上拴绳挂物或者堆放物品;
  (六)使用燃气时室内无人看管;
  (七)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质,或者搭设和使用非燃气明火炉具;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动员、鼓励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保险;宣传和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应当立即向管道燃气企业报警,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因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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