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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失效]

  (三)单位用户专用阀门井或者专用支线(含专用阀门井或者专用支线)以后的燃气设施,归单位用户负责管护;
  (四)其它部分的燃气设施,归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管护。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由燃气企业负责安装、智理,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用户应当配合计量检定机构和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检定、更换。
  第十七条 市区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输气管道外缘两侧各1.5米;
  (二)检查井边缘以外3米;
  (三)调压箱(站)外缘以外3米。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防护区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情况,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
  第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造、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或者用户需要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征得管道燃气企业同意,并由营造燃气企业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重要区段的大型地下施工,通知管道燃气企业派人现场监护;
  (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企业的要求,采取 安全隔离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三)不得私自移动、关闭各种管道燃气设施及管造阀门等;
  (四)施工中不得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
  (五)施工中不得压挤、碰撞燃气设施;
  (六)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长输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修筑易燃易爆设施;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厂(站)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烧荒或者进行其他明火行为;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厂(站)区外各20米范围内,取土、挖塘、建房或者修筑其他建筑物;
  (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根深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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