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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管护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造输配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管道燃气管理,并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进行管道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批。
  县(市)的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由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县(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批。
  第六条 燃气规划范围内按照规定应当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工程概算中应当包括燃气工程设施的投资。
  第七条 管道燃气规划范围内建设住宅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未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燃气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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